1、公民在常住地死亡的。户口登记机关凭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提供的:
(1)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定机关的死亡证明或火化通知书或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2)死亡人员户口页、身份证。
为其办理户口死亡登记手续,并注销死者常住户口。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可凭死者暂住地出具的相关证明信或死者家属的申报,为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如有可疑情节,可向死者暂住地公安机关联系查对。
3、公民在途中死亡的。发现地公安机关应尽快赶赴现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死亡原因时间等,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的情况登记备查,并通知民政部门处理尸体。
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在迁移证上注明死亡日期和原因,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做迁入和死亡登记。
4、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有关证明,经过核实,进行死亡登记,注销常住户口。如情节可疑,必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系被害的,应保护好现场,并协同刑侦部门查获凶手。
5、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如果生下来即是死婴,则不进行出生、死亡登记。
6、对于传染病死亡的。户口登记机关除进行死亡登记,注销常住户口外,还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大。
7、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户口登记机关在受理死亡申报时,进行死亡登记并注销其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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