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
时间:2023-06-06 16:45:32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我国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法院同意受理后,可启动破产程序:

第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

第二,企业因资不抵债而主动向法院主动申请破产的;

第三,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

如果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不同意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破产程序启动效力

1、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所拥有的及在程序开始之后新取得的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但自然人维持生存的必需品应从破产程序中排除。

2、破产程序一经启动,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应转交管理人行使。

3、在不影响担保权及抵销权行使的前提下,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即已存在的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即破产请求权),仅可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程序和债权确认程序得以行使。

4、破产程序一经启动,任何破产债权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提升自身债权的地位。

5、破产申请提出之后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之前,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三、破产程序启动法律后果

1、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未结案件被中止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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