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登记申请,在系统中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进入冷静期阶段。
2、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冷静期阶段,一方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系统中办理撤回后,流程结束。
3、离婚登记发证,在冷静期届满后,进入“登记发证期”。双方当事人可再次到现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发证”。办理完成后流程结束。
4、自动撤回在冷静期届满后30天,如当事人未前来办理“离婚登记发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流程结束。
一、离婚冷静期正式实施了吗
根据最新颁布的民法典,我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中,添加了一条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要求。离婚冷静期是指,在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强制要求双方在经过30日的冷静期后,才能继续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这30日内,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即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任何一方,最长仍可以在60日内反悔。民法典是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但正式生效的时间是2021年1月1日。也就是说,在2020年内,我国尚未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2021年1月1日之后,所有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都需要遵守民法典的新规定。
二、离婚冷静期的时间是多长
离婚冷静期是30个自然日。从夫妻到民政局申请离婚之日起30天;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悔改不同意离婚的,离婚登记申请可以撤回;夫妻双方在30日内不撤回离婚申请的,从30日起,再计算30日办理离婚证;一方当事人在30日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离婚登记申请被撤回。一方当事人在30日内未亲自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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