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身体的行为,就是侵害他人身体权,破坏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侵权行为。
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对于身体权是不够重视的,在法律上也不够重视。长期以来,人们对一般的身体接触,并不认为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即使是对身体权造成了损害,一般也不会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也不支持其损害赔偿的请求。这不说明中国的自然人不需要保护身体权,反而说明对身体权的保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是以身体权为侵害客体的行为。侵害身体权的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侵害身体行为。
构成侵害身体权责任,应当具备侵害身体权的违法行为,行为的方式主要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如殴打、非法搜查、侵扰等,均为作为的方式。当行为人对他人负有特殊的作为要求时,不作为也可以构成。例如,医师施行手术以后,于适当时间,怠于除去绷带,因而使伤口化脓,为不作为的侵害身体权的行为。确认侵害身体权的损害事实,最重要的是必须与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区分开。其标准在于,侵害身体权的损害事实,必须是对身体构成完整性、完全性的损害,而对于身体机能动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没有明显的影响。侵害身体权责任,故意、过失均可构成。在非法搜查、侵扰、殴打等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应为故意,违反法定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所生身体损害或不当外科手术所致身体损害的,由过失构成。
侵害身体是对自然人身体完整性的侵害,包括形式上的完整性破坏和实质上的完整性破坏。对身体组成部分实质完整性的破坏,就是侵害身体权的实质的完整,造成身体组成部分的残缺,如强制性剪掉他人的毛发、对他人进行强制性的抽血等。对身体组成部分形式上完整性的侵害,就是对身体的冒犯,对身体的冒犯就是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
构成侵害身体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身体的具体侵权行为,有非法搜查身体、侵扰身体、没有造成伤害的冒犯性殴打、破坏身体组织、强制性利用身体组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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