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条件
时间:2024-01-05 14:10:45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企业破产必须经过法院审理和裁定确认,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或其他债权人。法院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资格、破产申请形式、法院管辖权及被申请人破产能力和原因。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上诉。破产后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用于债务清偿。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公司自己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较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审查范围包括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以及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破产受理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公司破产财产,需要用于债务的清偿。

破产申请资格要求

破产申请资格要求是指申请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破产。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破产申请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存在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达到一定金额、债务已到期并被债权人催告履行但未履行、债务人已经丧失还债能力等。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债务证明、财务报表等。破产申请资格要求的确立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够依法获得破产保护。

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破产必须经过法院审理和裁定方能确认。破产申请可以由公司自行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范围包括申请人资格、形式要件、法院管辖权以及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和原因。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上诉。一旦破产受理,相关财产将用于偿还债务。破产申请资格要求确保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获得破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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