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准入型的所有制差别。自然人、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都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鼓励国有、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
消除准入条件的所有制差别,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在名称取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资格、住所及登记程序方面都按同一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消除特殊行业准入的所有制差别。对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特殊行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领取许可证件的,不论其所有制性质,都予以核准登记。
保护企业自治权利
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鼓励公司自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公司在依法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定完善的公司内部机构,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民主决策机制。允许公司通过修改章程依法变更管理机构及各类登记事项。允许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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