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发生死亡事故,一般由用人单位负主要责任。如果厂方对用电管理存在过错,需要对工人的死亡要承担一定责任。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工地工人致使心梗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雇佣的工人若因心梗原因死亡,则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雇佣关系死亡赔偿标准
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中的一种,如果雇佣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或者死亡的话,若雇主没有帮雇员购买人身保险,那么应当要求雇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来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就其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给予赔偿。第二、劳动者死亡的。雇主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其他合理费用。第三、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雇主还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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