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如下: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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