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律师答复: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使用文件备案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开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建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二)已取得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除的,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次数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第十条在建工程因故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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