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主债权发生转让之时,会产生诸多重要的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首先,当主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地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予第三方之后,受让人得以享有在主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向保证人索求保证责任之权利。
这种义务系法定的,保证人不得随意予以拒绝或推脱。
其次,身为主债权之担保人的金融机构,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承担着相应的保证责任。
若债权人在进行主债权转让过程中,进一步扩大了其主债权以及相关的从属权益(例如,未支付之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该部分被扩充之权益,保证人显然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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