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是一项弹性较大的责任,它给与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凭借公平观念确定责任和责任范围。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的,并不是说法官可以不顾任何客观因素,仅凭自己的公平观念,决定公平责任,更不是仅凭其个人的主观意志人已做出判决。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官适用公平责任的同时,都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一般来说,法官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会考虑:
一、公平责任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基于以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公平考虑而决定责任。因此,法官决定责任时,不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而考虑当事人损害的程度和负担能力。
二、对当事人的损害既可能是一方遭受的,也可能是双方均受损害。但无论哪一种,都仅限于财产损失,而且只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未来利益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同时,损害必须是较严重的,如果只是较轻微的损失,完全可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或由加害人一方承担损失,而不必采取公平分担责任的方法。
三、决定分担损失时,会“三个结合考虑”:损失程度应与负担能力结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益状况应结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害人的财产损害价值和受害人应承担的风险结合考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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