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买方以支票支付货款,而且一般是“期票”。也就是说,一般都开出远期支票,而当支票到期日,卖方前往银行或信用社取款时,才得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因而遭拒,而当卖方再向买方追要货款时,麻烦也就产生了。
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出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现金支票,可谓“一手交钱,一手交票”。但当支票到期时,甲公司到付款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告知支票为空头支票。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要回货款,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没有交货,乙公司是故意支空银行账户的。而此时,甲公司提供不了乙方的售货凭证,而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票据的直接关系人之间应当存在真实的原因关系,也就是说,甲公司要证明与乙公司之间比存在原因关系,而甲公司提供不了,因而败诉。
还有案例中,买方认为这是票据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有意搅浑案件性质,徒增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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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的纠纷复杂多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建议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为经营法律问题及时把关,避免经营风险。下面,简要说一下避免这类情况的防范措施:
1、保留送货单原件。(即使收到支票,毕竟不是现金。)
2、收到对方支票时如写收条,一定要写清智票号码以及该支票系付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货款。
3、付款遭拒时要求银行或信用社出示证明。
4、最好供货前双方定有书面或合同。
5、接受背书转让的支票,虽不必证明原因关系,但一定要考虑付款人的付款能力因素。
开空头支票的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1调查取证
(1)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2)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2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3决定
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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