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贿赂是否会导致合同效力丧失
商业贿赂是不会导致合同效力丧失。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其目的在于管理和处罚该行为,但是并不当然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商业贿赂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商业贿赂行为有哪些类型
商业贿赂行为的类型有: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三、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区别
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的区别是一般贿赂的受贿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商业贿赂的受贿人是不特定的,行贿人是特定的。行贿者的目的不同。一般行贿罪中行贿人的目的可以是多种的;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n(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n(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n(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n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n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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