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
(2)、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
(3)、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
一、提起刑事自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1、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2、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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