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许很多人都知道,但合伙企业能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合伙企业,就是大部分都不清楚的事情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是可以投资新设另一合伙企业的,只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就可以了。
合伙企业可以另设新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要发展壮大,投资与他人合伙新设另一合伙企业,也是一种可以选择的途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知,合伙企业作为“其他组织”的一种,当然可以再投资与他人新设另一合伙企业。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当合伙企业选择普通合伙对象时,不能选取这五种法律禁止的公司、企业和组织,但如果选择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没有这个限制。
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再投资与他人另设立新合伙企业的,其流程与一般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的流程,没有显著不同。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申请时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3、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会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同时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雕刻印章
通常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公章、财物专章、合同专章、私章等,可以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领照后雕刻,也可以在事前就准备好,然后报备登记。
最后,要是对合伙企业再投资与其他企业、公司、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存疑的,可以先向专业公司法律师咨询,弄清楚事情后,再作处理。
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等条件和程序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个数(股东人数应为2个以上(含2个),50个以下(含50个));(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见《公司法》);(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2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3)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4)《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1.2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
1.2.1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一般为5个以上);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2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8)国有股权管理批准文件(含国有股权的提交);
(9)《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10)《指定(委托)书》;
(11)《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12)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1.3
1.3.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有公司名称;
(3)有公司住所;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1.3.2申请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房改商业用房还应提交:(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一、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2.1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2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三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1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2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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