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条件
时间:2023-07-21 15:13:23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怎么申请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目前,教育培训机构分为两种性质。一种为盈利性机构,即教育培训公司,此类机构请向市场监管局咨询;另一种为非盈利性机构,即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此类机构由教育局负责审批管理。

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基本条件包括:

(1)举办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有规范的学校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4)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与办学经费,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5)配备符合条件的校长和满足教学需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与管理人员;

(6)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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