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私立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私立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实施职业技能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注销流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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