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合肥取公积金需要带的材料具体如下:
1、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
(2)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有效委托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
(4)单位统一提取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职工职员身份证。
2、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文件、支付大修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8)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合同、住房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还贷明细(提前偿还需提供贷还款清偿凭证)。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可以用几年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一般可以永久使用,除非提供的材料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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