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归还所盗取财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将视作是一种可减轻惩罚的因素,然而却无法完全规避法律责任。
因为尽管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已将财物归还,但盗窃行为已然发生,其违法性质仍然不可否认。
然而,积极主动地归还财物这一行为,无疑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一定程度的悔过之意,因此在量刑过程中将会得到充分的考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者,或者多次进行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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