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李海强)因不满村委强行拆除厂房,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一业主邹伟红一并将乐平村委、南蛇村民小组、乐平镇政府及佛山市规划局告上法庭。日前三水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邹伟红的行政诉讼请求。由于不服三水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原告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了解,这是原告遭遇的第二次败诉判决。此前关于状告乐平村委、南蛇村民小组的民事诉讼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余万元,后来三水区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据三水区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1日,原告邹伟红与乐平村委南蛇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南蛇村民小组将其所有的2.8亩土地出租给原告作建办企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未向规划管理部门报批的情况下,在承租土地上建造厂房、宿舍。2008年9月24日,乐平镇政府向佛山市规划局三水分局发函,请求对原告的建筑行为进行核查。同日,被告佛山市规划局作出本案被诉《违法建设认定》,认定原告在租赁地所建厂房是违法建筑。乐平村委根据镇政府和佛山规划局的意愿,行将原告厂房拆除。
由此,原告状告佛山市规划局,认为被告作出的《违法建设认定》违法;佛山规划局则认为,《违法建设认定》是依法认定。
三水区法院对此案判决认为,原告邹伟红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证据,驳回原告关于佛山市规划局案的行政诉讼请求。由于不服三水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原告已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另悉,关于状告乐平村委和南蛇村民小组的民事诉讼案,佛山中院今日开庭。而状告乐平镇政府的行政诉讼案,目前三水区法院仍未有最终判决。
案件焦点
租地厂房是否农用地?
邹伟红对记者说,她在向村委会租地前,该地还是一个垃圾场。村民小组隐瞒该地的农用地属性,在合同写明是南蛇村经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同意将本村所属下塘尾(土名)的使用权租给邹伟红以作建办企业之用。而佛山市规划局认为,原告没有在取得相关建设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在农用地新建厂房并投入使用,确实属于违法建筑。
未传达《违法建设认定》违法?
原告邹伟红认为,其承租上述土地以及进行建设的时间先于其后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但规划局却根据《城乡规划法》作出认定。此外,原告认为,她作为《违法建设认定》的利害关系人,理应收到被告出具的《违法建设认定》,但其厂房被拆迁前,被告没有按时履行送达给原告的有关手续。
对此,佛山市规划局反驳:首先,被告以现时有效的《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法律依据,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其次,被告的《违法建设认定》只是被告与乐平镇政府之间的业务往来,无须传达给原告。
村委会否认拆除建筑物
2009年3月,乐平村委会与邹伟红纠纷案在三水区法院进行一审,被告乐平村委在法庭上否认曾组织工人将原告的违法建筑物拆除。
原告律师指出,原告曾收到乐平村委所发的函中提到,逾期不清拆的,本村委会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拆除。据此,可判断拆除建筑物是村委会所为。
该村村支书钟振英曾表示,拆房子的是城建办,不是村委会,所以不应由村委会负责。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