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影响?
时间:2023-03-22 21:51:15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专门机构负责实行专案专办

据悉,目前,全省已有成都市武侯区、广安市、邻水县等12个区县院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市级检察院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县级检察院,要积极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暂无设立专门机构条件的地区,应当分别在侦监、公诉、监所部门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少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二、破除“捕诉分立”形成专门工作模式

据省检察院介绍,该专门机构与公诉、侦监平行,履行公诉、侦监职能,负责涉罪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犯罪预防等工作,形成“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模式。自受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开始,即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负责案件的社会调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教育矫正、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

三、讯问时可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司法实践中,个别父母为逃避民事赔偿责任,主动撇清和嫌疑人的关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管不问,有的即使到场也不承认是法定代理人。

针对此种情况,《指导意见》创新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法定代理人无法或者不宜、不愿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或者按其意愿通知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社会工作者、教师、律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四、规范讯问方式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

《指导意见》还对讯问方式进行了具体明确。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办案人员进行或者有女性办案人员参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五、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定案重要依据

《指导意见》指出,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专门的社会调查工作,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以及学校、社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形成专门的社会调查报告,该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

六、与成年人共犯案实行分案起诉

据记者了解,省检察院据7年来调查研究,共同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常态,占未成年犯罪的72%。因此,《指导意见》指出,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实行分案起诉,情况特殊不宜分案起诉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力度,要求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分案提请批准逮捕、分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分案起诉后的案件,应当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分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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