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收养残疾儿童。但一般是由一些机构来收养,如残联、福利院和孤儿院等等。
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部分: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法定义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三)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消除歧视、偏见和障碍。
(四)协助政府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科技信息化应用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五)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六)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工作。
一、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关系有哪些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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