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下旬,黄海霞的名字出现在河南省许昌师范学院的新生录取名单上,显示考生黄海霞498分,被许昌师范学院录取。不过,黄海霞本人并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黄海霞称,堂姐黄风玲冒名顶替自己上了学。
2010年,长葛市公安局出示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显示,黄风玲不存在顶替黄伟霞户口的问题,但存在顶替黄伟霞在官亭职中的学籍档案问题。此事近日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热议。
2018年11月25日,黄风玲的一位亲戚告诉记者,1993年的黄风玲是复读生,而堂妹黄海霞辍学,为了考师范院校,才顶替了她的学籍档案,但学籍问题是长辈们商量好的。25日晚,长葛市教体局通报称,市纪委监察委已先期介入调查,并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察委、公安、教育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那么冒名顶替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
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所窃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实际上是盗用他人身份名义,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故在刑法上,现在虽然没有顶替身份罪(台湾刑法有顶替罪,是针对顶替人犯的),但其冒用手段如涉及伪造户籍、身份证的,则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在民法上,应当认定为侵犯个人身份权(包括并不限于姓名权、受教育权,还包括其他各种身份权,譬如银行贷款名义、个人信用等),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冒名身份、恢复真正身份,赔偿损失等。冒名者所获得各种国家许可,譬如公务员资格、教师等,是欺诈取得,应予以撤销。
冒名顶替案的性质可分三个层次。在民法层面,冒名顶替无疑侵犯了被冒名人的姓名权;在刑法层面,如果利用冒名顶替从事诈骗活动,则可能上升为犯罪行为。
姓名权的侵权表现有哪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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