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案涉嫌非法拘禁这一罪行时,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至关重要:
首先是被害人的陈述;
其次是来自目击者或其他知情人士的证词;
第三,能够直接证明对他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物证材料;
最后,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自白和辩护词也同样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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