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条件和标准
补贴标准如下(2017年9月公布,以后年度的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厅公布的标准做相应调整):
(一)车辆购置补贴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动力类型
乘用车
客车(车长L:米)
专用车(货车)
纯电动
混合动力
燃料电池
无锡市地方财政(含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相应车型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20%(以销售发票为准)。市级与各地区按照第二条予以分担。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财政资金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区上年度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应用情况等确定。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补贴标准及申请工作待省级补贴资金明确后另行通知。
补贴申请
区属补贴对象向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申请补贴并报送申请资料;
补贴发放
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拨付,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注意事项:
1、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
2、除客运、物流等正当经营需要和其他特殊原因外,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
3、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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