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4-10-21【实施日期】2004-10-21【发布单位】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文号】武房市〔2004〕99号
各区物价局、各区房地产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七个中心城区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计收,城郊各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30元计收。
二、原《武汉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办法》(武房〔1998〕224号)文件、《关于调整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收费的通知》(武房管〔1999〕274号)文件中涉及的有关收费标准的内容停止执行,其他内容仍按(武房〔1998〕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收费,并向广大住户公示办事程序及收费标准。
四、要加强对房屋转让、调换工作的管理,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做到为广大住户排忧解难。
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有偿转让过户费,一律不予退还。
附件:1.武汉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申请书
2.武汉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审批表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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