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优化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拓宽保障渠道,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调整为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即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多形式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与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审核程序相同,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公示、核准、缴款或上交住房等操作程序执行;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认定方法和配租标准不变。
(二)区(县)房管局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申请家庭开具有效期为一年的《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
二、租赁住房
(一)申请租赁。住房保障机构通过媒体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公告后,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持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和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县)房管局提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经区(县)房管局确认后,为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通知单,并注明配租标准(一室/二室)和可供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二)达成意向。持有资格证明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通知单的申请人,按照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与经营单位达成配租意向后,经营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申请家庭配租意向说明(见附件2,以下简称“意向说明”)。
(三)复核资格。申请人持《意向说明到区(县)房管局进行资格复核。各区(县)房管局应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享受政府救助情况、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补贴资格,并书面告知经营单位。
(四)缴款、签订代管协议。各区(县)房管局向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发出《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存储通知书或《签订原住房代管协议通知书。将原住房上交代管的家庭,在签订房屋代管协议时,应将房地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交区(县)房管局。
(五)发放《摇号通知单。对在规定时间内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家庭、与区(县)房管局签订房屋代管协议的家庭及其他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各区(县)房管局在其《意向说明右上角上加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章,并注明按照廉租住房摇号、选房规则,该家庭是否优先摇号、选房。
申请人持已加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章的《意向说明到公共租赁房经营单位领取《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通知单。
(六)摇号选房。经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摇号、选房规则选房,并向已选定住房的家庭开具《选房确认单(见附件3)。
经营单位于摇号选房后2日内,将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且已选定住房家庭的选房信息反馈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已选定住房对申请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进行核定,并将补贴信息反馈经营单位。
(七)签订合同、办理入住。申请家庭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资格证明和《选房确认单,与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租赁合同(乙类),办理入住手续。上交原住房的家庭,还须携带代管房屋单位出具的原住房上交凭证。
经营单位在与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家庭签订租赁合同后10日内,将租赁合同转区(县)房管局存档,将《项目实物配租补贴家庭租赁明细表(见附件5)及电子信息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三、补贴发放
(一)承租家庭负担的租金标准
租赁住房租金按届时市场租金确定。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承租家庭,其自行负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每套住房应负担的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确定。
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与承租家庭自行负担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给予租金补贴。
(二)承租家庭负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承租家庭自行负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参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规定执行。
租赁住房小区实际物业管理服务费与承租家庭自行负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差额部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给予补贴。
(三)财政补贴划拨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接到经营单位转来的《项目实物配租补贴家庭租赁明细表及电子信息后,向经营单位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划拨通知书。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年度计划,定期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金划至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支出专项账户。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自租赁合同规定的起租当月开始划拨,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划拨。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实物配租家庭情况,定期将实物配租补贴款划至配租住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的账户。
对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于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将承租人个人交纳的租金和政府给予的实物配租补贴款一并缴入廉租住房资金收入专项账户内,定期上交市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
四、停发补贴
承租家庭发生下列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停发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一)承租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违规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
(二)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购买住房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住房准入条件的;
(三)承租家庭违反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
五、退出管理
(一)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退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过渡期满后,收入超过当年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承租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停发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并通知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该家庭可退出租赁住房,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也可重新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三)对退出租赁住房的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其缴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本金退还给承租人,或由房屋代管单位按照《房屋代管协议将承租家庭上交的住房退还给承租人。承租家庭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的,应在退出租赁住房时,一并补齐。拒不补缴的,经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规定
(一)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配租,不缴存租赁保证金。
(二)对2003年1月1日以后拆迁,且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申请租赁集中建设的、配建的廉租住房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所在的区(县)仍按规定交纳建设补贴资金。
(三)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且选择在廉租住房项目中配租的家庭,与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租赁合同(甲类)(见附件7),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等程序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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