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票款结报预储管理哲行办法
时间:2023-04-24 03:10:30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鲁国税流[1998]75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票款结报预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抓好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中涉及的《票款结报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税款预储帐户资金动用申请审批表》由各市地根据有关规定自行设计印制。

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票款结报预储管理哲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票款结报,是指国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要求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在纳税期前2-3天内,结报发票开具使用情况,并将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款项转存税款预储帐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结清税款的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由国税机关管理,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对纳税情况良好、税负正常、无拖欠税款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结报票款时,可暂不实行税款预储。

第二章票款结报

第四条对纳税人购领使用的发票,国税机关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实行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制度,并要求纳税人在结报票款前,对其已开具发票的销售额、票面税额等内容按本汇总,按要求登记发票封面,填制《票款结报表》。

第五条对结报票款的纳税人,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结存的发票、发票使用期限、《票款结报表》、有关财务核算资料等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对。

第六条对一般纳税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办理结报手续:

1.对A、B类一般纳税人,国税征收机关审核人员要对其发票存根和《票款结报表》进行审验,检查纳税人发票使用有无违章问题,发票封面是否按要求正确汇总,《票款结报表》填写项目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凡审验无误的,对整本全部用完的发票,在封面上加盖已结报戳记,整本未用完的在每份已开具的发票上加盖已结报戳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注明验讫字样,并由审核人在《票款结报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将《票款结报表》交纳税人送金融结算窗口办理税款预储手续;

2.对C类一般纳税人,凡由国税机关代管自开发票的,国税征收机关应逐份审验,具体参照上述A、B类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执行;凡由国税机关************的,在每次************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并由纳税人填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和《票款结报表》,报国税征收机关审验。国税征收机关审验无误后,在《票款结报表》上加盖公章,交纳税人送金融结算窗口办理税款预储手续。

第七条小规模纳税人结报票款手续,可比照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凡国税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发票开具有关规定、有迟报、瞒报收入嫌疑的,应视情况分别采取要求纳税人纠正、按规定处罚、进一步稽核等措施,重大问题及时进行专业稽查。

第三章税款预储

第九条确定预储税款额度的依据,是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及其他收款凭据。

第十条一般纳税人在预储期内如果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款,可由国税机关依据其已开具发票及其他收款凭据实现的销售额,与当地平均税负水平计算规定。平均税负水平依据当地同行业或同类货物正常税负率、一般增减因素及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逐户或逐类核定下达,并可随经济形势、经营状况的变化据实调整。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应预储的应纳税款,由国税机关依据其已开具发票及其他收款凭据实现的销售额,与适用征收率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对不使用发票进行商品货物销售活动或发票使用量很少,以及经常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比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管理,并可适当调高平均税负水平。

第十三条由国税机关确定实行税款预储办法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开设专用存款帐户的有关手续,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并将户名、帐号、会计核算方式及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国税征收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税款预储帐户专门用于纳税人已实现税金的预先存储。预储税款未解缴国库前其资金及按规定计算的利息归纳税人所有。

第十五条纳税人将国税机关已加盖公章的《票款结报表》送金融结算窗口办理预储税款存款手续。金融结算窗口确认存款后在《票款结报表》上加盖戳记,并返还纳税人。

第十六条纳税人将已加盖金融结算存款戳记的《票款结报表》送国税征收机关进行审验,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存款额度、存款手续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对由国税征收机关************的企业,按以下办法办理税款预储手续:

1.一般纳税人持已加盖国税征收机关公章的《票款结报表》到金融结算窗口按规定办理税款预储手续,金融结算窗口确认存款后在《票款结报表》上加盖戳记,并返还纳税人,交国税征收机关一份,征收机关据此************,并在************的国税机关留存联上加盖已结报戳记;

2.小规模纳税企业由国税征收机关************及税款预储手续,可比照上述C类一般纳税人程序办理。国税征收机关也可直接将发票实际开具的增值税税款征收入库。

第四章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每月10日前,纳税人按规定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国税征收机关填制税收缴款书或其他完税凭证,由税务机关通知金融结算窗口将税款划转入库。

第十九条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遇特殊困难不能如期缴纳税款时,报经县级国税局审批办理缓缴手续后,暂缓实行税款预储,缓缴期满后,应及时办理税款预储手续。

第二十条凡纳税人当月预储税款余额大于或等于申报应交税金的,按应缴税款解缴国库,余额部分留存原帐户;凡预储税款余额小于应交税金的,纳税人应先将差额部分存入帐户内,然后填制税收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国库。

第五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存入税款预储帐户的存款余额不得随意动用,如遇特殊原因确需动用的,应向国税征收机关填报《税款预储帐户资金动用申请审批表》,报经国税征收机关批准后方可动用。对留存预储税款数额较大的,在纳税人申请动用时可适当从宽掌握审批。

第二十二条预储税款实行专款专用,受托金融单位需凭完税凭证或《税款预储帐户资金动用申请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方可划拨该项存款。

第二十三条对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国税机关可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发票发售数量,通过发售系统调整IC卡有关内容,办理票款结报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不能按规定及时预储税款的,县级国税局可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纳税期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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