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时间:2023-05-03 18:04:17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流[1998]42号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自1994年电力产品改征增值税以来,我省按规定采取预征后清算返还的办法。从执行情况看,该办法是切实可行的。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省局重新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力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电力集团公司及其直属统一核算的发、供电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直属企业”)和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以下简称“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第三条国税部门对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负有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征收的职责。电力企业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以保证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第二章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五条集团公司及直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申报预缴,由集团公司定期汇总清算应补缴税额,按规定报省国税局审查核实后,下达集团公司及直属企业应补缴税款通知,由各直属企业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第六条发电厂按当月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征增值税,向发电厂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6元。策七条前条所称厂供电量,是指发电量扣除厂用电量后的实际上网电量。发电(供热)厂用电量是指生产用的动力、照明、通风、取暖及经常维修等用电量,还应包括(1)他励磁电量;(2)设备属电厂负责其他运行和检修的厂外输油管道系统、循环管道系统和除灰管道系统等用电量;(3)发电厂生产用的其他电量。第八条供电局按当期实现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的预征增值税,向供电局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暂定为3%第九条前条所称实现的销售额,是指售电实现的销售额和应视同销售实现的销售额。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季度依据其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缴税额。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第十一条为便于增值税清算及价外费用的征税工作,各直属企业在申报缴纳预征税款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外,应填报《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纳税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和《山东省电力产品价外费用统计表》(附表二),一式四份,由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审验,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有关戳记,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集团公司两份,作为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申报期后20日内,国税征收机关要对企业当期销项发票、进项发票及有关的报表逐一审查核定。检查出的问题在企业次月申报资料中调整。公司管理机构列支的进项税额,应按月报送省直属分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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