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您应该清楚了解,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士,侦查机构通常并不会预先向其告知立案信息。
一旦将相关情况透露给犯罪嫌疑人,便可能对案件的后续调查工作产生诸多不必要的困扰以及引发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躲避侦查等不良后果。
因此,公安机关在启动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之后,将会遵循如下基本规程:
首先,如果认定有必要对特定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手段以限制其行动自由,侦查机关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拘捕或者管制。
若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在逃亡之中,侦查部门亦可选择发布通缉令捉拿嫌疑人归案。
其次,调查人员将收集与案件关联性强、足以凸显犯罪事实的各类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嫌疑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材料。
再次,如案件涉及到贪污贿赂或经济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将依法对所有非法所得进行追回,同时对于可能涉及到财产冻结事宜的,则会提前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执行。
此外,审讯嫌疑人和询问目击者与受害人也是展开案件侦查工作的重要步骤之一。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在启动刑事案件立案程序后,是不会先行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取而代之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便于调查人员搜集到更全面深入的证据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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