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无书面借据的情况时,当事人其实仍可通过搜集各类证据来证实已偿还借款的事实。
这些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等。
在实际案件中,倘若借款方声称其早已还款,然而并未持有相关书面凭证,则请考虑以下几种可行的证据来源:首先是陈述,这主要指的是借款方与出借方之间曾达成的口头约定或是还款时所进行的对话录音;
其次为书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支付纪录,收据或者还款通知书等文档类证明材料;
再者为电子数据,比如银行账户流水、支付宝/微信交易信息等数字化形式的证据;
还有就是证人证言,如若有人见证了还款过程,他们便可以作为证人在法庭上发表证词;
最后是物证,如果还款方式采用的是现金,那么可能会存在现金的来源或保管记录等实物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有证据均需经由法院核实确认后,方可被视为认定事实的有效依据。
假如收集到的证据无法充分证实已偿还债务的事实,法院可能会按照举证责任的原则,要求借款方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因此,借款方应尽力搜集并递交足够的证据,以证明自身确实履行了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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