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书面形式的借据的情形之下,证实借贷行为确实存在所需依赖的证据,必须通过其它间接材料来加以支撑和佐证。
因此,诉讼参与者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足以支持其主张的准确证据。
此类证据并不仅限于以下几项内容:
1.当事人自身的陈述:
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的口头协议或者关于借贷行为的陈述,这一部分可以作为确认借款实际存在的有力凭据。
2.书证:
其中包括各类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以及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的相关记录等等,它们均能明确显示出资金的转移情况,从而成为证明借贷事实的重要依据。
3.电子数据:
例如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信息等等,这些都可能包含了关于借款的具体约定或者催收还款的相关记录。
4.证人证言:
即了解整个事件经过的知情人士所提供的证词,比如亲眼目睹借款过程的第三方证人。
5.物证:
若借款是以实物形式进行交付的,例如黄金、汽车等,那么这些实物也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倘若诉讼参与者无法自行搜集到以上所有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法院会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便确定借款事实的真实性。
总而言之,尽管没有书面借据,但是通过上述各类证据的综合运用,仍然有可能成功证明借贷行为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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