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自主择业费一般会部分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书面明确地约定有关财产如何划分,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是需要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并经过合理计算后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所以军人的自主择业费通常会部分地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自主择业费离婚不能平均分
事件回放
张女士与丈夫李某感情不和要离婚,双方正在协商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李某曾经当过几年的志愿兵,转业时发放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相关费用。张女士认为:该笔费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放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双方平分。
李某认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部队发给自己的必要生活费,应当作为其个人财产。
为此,张女士来到司法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解答
丰台区东高地司法所马英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规定所称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计算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李某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方法为:费用总额除以(70岁-入伍时年龄)夫妻婚姻存续的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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