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葫芦岛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有哪些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八条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二、葫芦岛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理地点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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