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户关于纳税的问题
时间:2023-06-28 20:01:22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个体工商户应当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业户名称、业主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业主住所、合伙人情况、业主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当地地税机关会在收到之日起30天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也会给予答复。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建帐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定期定额纳税户必须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定期定额纳税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地税机关核定额20%至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停复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税务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1、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4、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复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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