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中国公民
<1>/P>2</P><P>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华人和外国人
<P>2。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3<P>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华侨、外国人凭本人有效护照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以及申请涉外离婚协议时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上的共识,双方必须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亲自办理,也应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簿前亲笔签署离婚协议书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
5.符合离婚条件的一方,发给领取离婚证通知书
6.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应及时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自收到领取证书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允许一方或委托他人代为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延长许可期限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市民政局,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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