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交备案申请时,需提供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承办人委托代理证明以及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或计算机软盘。
当提供方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1.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2.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3.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4.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5.含有第4项内容的计算机软盘。
哪些材料是合同格式备案的必备文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格式备案的必备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这些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如果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中涉及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因此,以上文件是合同格式备案的必备文件。
这份文件包含了合同备案所必需的多个文件,如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同时,涉及格式合同条款的文件也需符合国家规定。因此,这些文件是合同格式备案的必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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