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需要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的介绍信、陈述意见书、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过尸体检验的需提供尸检报告、证人证言、鉴定报告书、有关物证,以及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要求,还需提供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所需的材料包括:
1.鉴定申请书;
2.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的介绍信;
3.陈述意见书;
4.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
5.进行过尸体检验的需提供尸检报告;
6.证人证言;
7.鉴定报告书;
8.有关物证;
9.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要求,还需提供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所需材料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所需材料包括医疗事故调查报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和医疗事故争议调解申请书。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收集病历资料、现场实物资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所需材料包括以上三种材料以及医疗机构需要收集的其他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需要的材料包括医疗事故调查报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和医疗事故争议调解申请书,以及医疗机构需要收集的其他资料。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病历资料、现场实物资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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