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面4个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怎么处罚
1、犯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卖儿童及其亲属的伤害、死亡后果,或者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悔罪态度很好等等。
2、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绑架的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对被拐卖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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