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办法》(新计价格[1991]08号)第二条。
申请条件
项目初步设计已进入审批阶段,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已下发。处理程序。施工单位应提交相关文件,国家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城建科窗口图纸及附件,附建设用地申请和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验收合格后,提交材料由市建设科学商务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州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组织建设用地规划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自治区建设厅。申请材料。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2。规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
3。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初步选定的用地位置和用地界线;
4。建设用地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用地的位置和界限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办理时限无不可预见因素,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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