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在上海的提取条件
时间:2023-06-30 22:24:24 1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上海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是:个人及其配偶在上海已经购买了自有住房,并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没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或者已经购买了外省市自有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有自己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公积金的条件都有哪些

各地提取公积金的条件由各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具体制定并实施。以广州为例,在广州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以下条件之日即可:

1、在广州或者制定的相邻城市买房的,

2、在广州没房,在广州周边城市建造自有住房的,

3、在广州的住房加装电梯,

4、租房,

5、男性45岁、女性40岁之后失业满12个月,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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