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中国大陆地区离婚手续的办理规定。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要双方一个月后不去民政局办理手续,离婚手续就可以被撤销。同时,婚姻登记机关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手续被撤销,只要双方在一个月后不去民政局办理手续,就可以实现。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只要双方一个月后不去民政局就可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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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因此,离婚冷静期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可以撤回离婚申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因此,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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