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含两县级市)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已转制“城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初始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已转制“城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办理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已转制“城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或转制后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
三、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各农民集体依法拥有的集体土地和使用的已转制“城中村”国有土地,应连片申请划分宗地,同一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或其它国有土地分割开的,应分别申请划分宗地。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已转制“城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受理机构为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海珠区国土房管局地址:宝岗大道100号11楼
荔湾区国土房管局地址:宝源路95号
天河区国土房管局地址:建华路101号
黄埔区国土房管局地址:丰乐中路94号3楼
白云区国土房管局地址:大金钟路21号
芳村区国土房管局地址:浣花路浣花南街5号2楼
番禺区国土房管局地址:番禺市桥东兴路18号
花都区国土房管局地址:花都新华花城路28号
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地址:增城市荔城镇光明西路108号
从化市国土房管局地址:从化市街口镇河滨南路63号
南沙国土房管分局地址:南沙蒲洲高新技术开发园S2区广州南沙开发建设指挥部2楼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6楼C座
五、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期限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
六、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已转制“城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空白原件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领取)。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登记宗地图。
七、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申请土地登记,并应当指派代表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按规定办理权属界线的确认手续。凡未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登记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席指界的,按照《土地登记规则》、《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等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向转制后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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