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市场,实现持证用地、凭证管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00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者和外环线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他项权利持有者,不论是否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均为年检对象。
二、年检受理部门
按照土地座落,由所在行政辖区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座落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的,分别由开发区和保税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受理。具体申报地点由各受理部门指定。
三、时间要求
申报时间从2000年5月4日起到2000年9月8日止。各具体区域申报时间、期限和要求,按照所在行政辖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安排意见执行。
四、年检程序
(一)申报。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领取和填写《天津市土地证书年检申报表》,携带土地证书或权源证件,办理申报手续。
(二)调查审核。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档案资料审核申报材料,并实地核查用地范围、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面积和用途等项内容后,填写审核意见。
(三)回复。年检合格的,由持上岗资格证书的土地登记员,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加盖“2000年土地证书年检合格”印章并签名。年检不合格的,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开具书面处理意见,待处理完毕、审核合格后,再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五、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土地证书年检申报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以及《房屋产权证》原件。
(三)无土地证书的,应提交用地批文、土地交易等土地权源文件。
(四)单位申报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以及相应的复印件。
(五)个人申报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
六、有关政策
(一)凡年检期间补办土地登记手续的,可以免交土地登记滞纳金。原房管部门核发的老土地证,统一换发成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并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新版土地证。
(二)不按照本通告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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