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进行商品房销售登记之前,如若购房者遗失了合同文本,只需要将未失效的合同解除效力,并与开发企业重新缔结一份新的合同即可。
然而,若是在商品房销售登记已经完成、但仍未启动银行按揭手续之前,购房者发现合同文本不慎遗失,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申明原有的合同已作废;
其次,在公告发布满三个月之后,携带该期报纸前往负责商品房销售登记的相关机构申请注销先前签署的那份合同;
最后,与开发企业重新签订一份新合同,并再次进行商品房销售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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