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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后,我进城到某路桥公司工作,被派往外省施工,因劳动中受伤,一直住院治疗。由于公司未依法为我在公司注册地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公司注册地工伤认定部门不接受我的工伤认定申请。而事故发生地的工伤认定部门则以其与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为由,也不予受理。请问,我申报工伤的地点应当在哪里?
律师答复
农民工的工伤认定问题,一直是工伤争议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实际用工地和单位注册地相分离的情况下,究竟由哪个地方的工伤部门认定工伤?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原则是以统筹地优先为原则。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与我国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相吻合的。目前,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无论是用人单位缴费的标准调整,还是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都要根据统筹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因此,就导致固定的统筹地与流动性工作之间产生矛盾,农民工发生异地工伤难以有效救治。
针对这一难题,原劳动部曾经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异地申请工伤,应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1、参加工伤保险,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参保地标准赔偿;
2、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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