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州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2.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3.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4.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5.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二、兰州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三、兰州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地点
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街道银安路7号省药监局办公楼105室(省政府政务大厅药品监管分中心)化妆品窗口。
交通指引:
1、公交车:可乘18、156路至海关站,121路至银滩路小学站,80路至吴家湾站下车即到;
2、地铁:乘1号线在兰州海关站D出口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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