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2)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3)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4)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核对原件
核对原件
核对原件
核对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承诺时限内审查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印制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审批情况,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承诺时限内审查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印制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
五、办理时限
3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一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0年)
全文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事项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换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销等4个子项目。
二、委托实施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之日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工作,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当地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自2016年4月1日之日起,广东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须向当地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2)。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十二)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十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年)
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十八条企业变更许可事项内容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许可机关应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相应核查。符合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编号、有效期不变。申请变更生产场所时,如新的生产场所不属于原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原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十九条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地理位置等不变)或企业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编号、有效期不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核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逾期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不予批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二十三条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毁损、无法辨认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媒体或许可机构官网声明作废满15日后,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发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依法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化妆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六)法律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附件2第一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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