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标准
第三章资质审批
第四章资质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资质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和项目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以下简称专营公司)是指在我省境内长期专门从事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法人。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是指在我省境内经批准获得单个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的企业法人。
以下的“开发公司”是专营公司及项目公司的统称。
第二章资质标准
第四条专营公司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级,项目公司不分等级。
第五条项目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有经城市规划、开发主管部门认可的开发项目;
2.注册资金不低于100~150万美元,其中设在大中城市的公司不低于150万美元,其他城市不低于100万美元;
3.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及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必须有工程师和助理会计师。
第六条三级专营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已取得项目公司资质证书,并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2.注册资金200万美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150万美元以上;
3.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及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必须有工程师、会计师和统计员;
4.公司经理和业务负责人必须取得持证上岗资格;
5.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品率达100%,优良品率达到20%以上。
第七条二级专营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已取得三级公司资质证书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2.注册资金400万美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300万美元以上;
3.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及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15人以上,其中必须有高级工程师、会计师和助理统计师;
4.公司经理和业务负责人必须取得持证上岗资格;
5.公司近两年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两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品率100%,工程优良品率25%以上。
第八条一级专营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已取得二级公司资质证书并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2.注册资金600万美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500万美元以上;
3.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及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25人以上,其中必须有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统计师;
4.公司经理和业务负责人必须取得持证上岗资格;
5.近三年累计竣工4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四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品率100%,优良品率30%以上。
第三章资质审批
第九条项目公司应在领取经贸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半个月内,持合同章程、批准证书等有关资料向市、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房地产开发临时资质证书》;建设主管部门须注明临时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半年),并对公司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数额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项目公司应在工商登记等各项开办手续办理完毕、第一期出资到位后,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申报正式资质证书。
1.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报告;
2.填报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申报表》;
3.验资报告书;
4.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文件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聘任)文件;
5.在册公司职工的证明材料及工程技术、财务、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职称复印件;
6.设立公司的各项批准文件或证书;
7.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专营公司资质的,除上报前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公司的开发经营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证明;
2.公司近年度的资金平衡表。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资质分别由省、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由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直单位成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开发公司,由省建委审批;其他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一个月内报省备案。专营公司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并核发证书;二、三级资质由省建委审批。
第十三条对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公司和二、三级专营公司分别由省建委统一编号、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资质证书》和《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资质证书》。
第四章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开发公司实行持资质证书营业制度,资质证书是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凭证,无资质证书的不得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十五条对开发公司实行资质年检和资质等级升降制度,逐步建立公司开发经营指标考核体系。结合公司年检,考核公司的开发经营情况、资质条件变动情况,办理资质等级的升降。资质年检办法由省建委另行下达。
第十六条不同类别的开发公司按有关规定可收取不同标准的管理费用列入其开发成本:一、二级公司按3%计取,三级公司按2.5%计取,项目公司视项目复杂程度可按1.0~2.0%计取。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完成批准的开发项目后,如继续从事开发经营的,可向市(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资质、合同、工商登记等变更手续。
具备专营公司资质条件的项目公司,可逐级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转为专营公司,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开发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开发经营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或者中途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期满,未获得正式资质证书无证开发的,或超过规定时间期限未申请资质年检的;
第十九条对公司注册资金不按合同、章程规定到位,不及时申报公司资质或申报资质时弄虚作假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公司参加开发项目竞投标权半年至一年、停缓建开发项目、降低公司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凡是受过处罚的,两年内项目公司不得申请转为专营公司,专营公司不得申请资质升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境内投资举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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