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选民投票可以放弃。
选举权不是义务是权力,是可以放弃。
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
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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